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本次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种为家养畜禽并包括其杂交后代。

一、传统畜禽

(一)猪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含家猪与野猪杂交后代)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三)绵羊、山羊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四)马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驴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六)骆驼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七)兔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八)鸡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九)鸭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十)鹅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十一)鸽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十二)鹌鹑

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特种畜禽

(一)梅花鹿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二)马鹿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三)驯鹿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四)羊驼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火鸡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六)珍珠鸡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七)雉鸡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八)鹧鸪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九)番鸭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绿头鸭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一)鸵鸟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二)鸸鹋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三)水貂(非食用)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四)银狐(非食用)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五)北极狐(非食用)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六)貉(非食用)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产地检疫规程汇总、《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09年月日(农牧发[09]号)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09年月日(农牧发[09]号)

3、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00年4月0日(农医发[00]0号)4、家禽产地检疫规程00年4月0日(农医发[00]0号)5、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00年4月0日(农医发[00]0号)6、蜜蜂检疫规程00年0月3日(农医发[00]4)7、犬产地检疫规程0年0月9日(农医发[0]4号)8、猫产地检疫规程0年0月9日(农医发[0]4号)9、兔产地检疫规程0年0月9日(农医发[0]4号)0、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00年00年6月8日(农牧发[00]号)、《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09年月日(农牧发[09]号)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检疫合格标准

.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查验资料

3..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其健康状况。

3.3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发现跛行、站立姿势改变、跗关节上方腱囊双侧肿大、难以屈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

3.3.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3.3.3发现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站立不稳、双腿缩于腹下或向外叉开、头颈震颤、共济失调或完全瘫痪等症状,怀疑感染禽脑脊髓炎。

3.3.4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实验室检测

3.4.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种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种鸭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3.4..3种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4.检疫后处理

4.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4.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检疫程序终止。

4.3无有效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疫程序终止

5.检疫记录

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

跨省调运种禽实验室检测要求

疫病名称

病原学检测

抗体检测

备注

检测方法

数量

时限

检测方法

数量

时限

高致病性禽流感

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禽流感病毒RT–PCR试验方法》(NY/T77)

30份/

供体栋舍

调运前3个月内

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禽流感病毒RT–PCR试验方法》(NY/T77)

0.5%

(不少于30份)

调运前个月内

.非雏禽查本体;.抗原检测阴性,抗体检测符合规定为合格

新城疫

见《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新城疫诊断技术》(GB/T)

0.5%

(不少于30份)

调运前个月内

抗体检测符合规定为合格

鸭瘟

见《鸭病毒性肠炎诊断技术》(GB/T33)

30份/

供体栋舍

调运前3个月内

抗原检测阴性为合格

小鹅瘟

见《小鹅瘟诊断技术》(NY/T)

30份/

供体栋舍

调运前3个月内

抗原检测阴性为合格

禽白血病

见《J–亚群禽白血病防治技术规范》

30份/

供体栋舍

调运前3个月内

ELISA(J抗体、AB抗体)

0.5%

(不少于30份)

调运前个月内

抗原检测阴性,抗体检测符合规定为合格

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ELISA

0.5%

(不少于30份)

调运前个月内

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09年月日(农牧发[09]号)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

3.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

4.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佘物饲喂生猪。

4..3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临床检查

4.3.检查方法,

4.3..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检查内容

4.3..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甜;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4.3..3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共济失调、步态僵直、呼吸困难或其他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等症状的;或出现无症状突然死亡的,怀疑感染非洲猪瘟。

4.3..4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3..5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

4.3..6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

4.3..7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4检测

4.4.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0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07]5号)规定处理。

5.3对查验中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不予出证;要求畜主对生猪隔离观察5日后,方可按照本规程第4.3项、第4.4项、第5项规定再行开展临床检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

5.4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个月以上。

3、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00年4月0日(农医发[00]0号)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范围及对象

.检疫范围

牛、羊、鹿、骆驼。

.检疫对象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3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4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

4.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临床检查

4.3.检查方法

4.3..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4.3..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检查内容

4.3..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

4.3..3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4.3..4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3..5羊出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脓性卡他性鼻液,口腔内膜充血、糜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

4.3..6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4.3..7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可视黏膜发绀,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传染性胸膜肺炎。

4.4实验室检测

4.4.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规定处理。

5.3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个月以上。

4、家禽产地检疫规程00年4月0日(农医发[00]0号).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3.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3.4临床检查健康。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6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4.检疫程序4.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查验资料4..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3临床检查4.3.检查方法4.3..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4.3..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4.3.检查内容4.3..禽只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4.3..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缩颈闭眼、冠髯暗紫;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新城疫。4.3..3出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畸形蛋、褪色蛋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支气管炎。4.3..4出现呼吸困难、伸颈呼吸,发出咯咯声或咳嗽声;咳出血凝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喉气管炎。4.3..5出现下痢,排浅白色或淡绿色稀粪,肛门周围的羽毛被粪污染或沾污泥土;饮水减少、食欲减退;消瘦、畏寒;步态不稳、精神萎顿、头下垂、眼睑闭合;羽毛无光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法氏囊病。4.3..6出现食欲减退、消瘦、腹泻、体重迅速减轻,死亡率较高;运动失调、劈叉姿势;虹膜褪色、单侧或双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颈、背、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结节及瘤状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立克氏病。4.3..7出现食欲减退或费绝、畏寒,尖叫;排乳白色稀薄黏腻粪便,肛门周围污秽;闭眼呆立、呼吸困难;偶见共济失调、运动失衡,肢体麻痹等神经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白痢。4.3..8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或费绝、翅下垂、脚无力,共济失调、不能站立;眼流浆性或脓性分泌物,眼睑肿胀或头颈浮肿;绿色下痢,衰竭虚脱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鸭瘟。4.3..9出现突然死亡;精神萎靡、倒地两脚划动,迅速死亡;厌食、嗉囊松软,内有大量液体和气体;排灰白或淡黄绿色混有气泡的稀粪;呼吸困难,鼻端流出浆性分泌物,喙端色泽变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鹅瘟。4.3..0出现冠、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等的疣状块,皮肤增生性病变;口腔、食道、喉或气管黏膜出现白色节结或黄色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痘。4.3..出现精神沉郁、羽毛松乱、不喜活动、食欲减退、逐渐消瘦;泄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运动失调、足和翅发生轻瘫;嗉囊内充满液体,可视黏膜苍白;排水样稀粪、棕红色粪便、血便、间歇性下痢;群体均匀度差,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球虫病。4.4实验室检测4.4.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4.4.3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5.检疫结果处理5.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5..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5..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4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规定处理。5.3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6.检疫记录6.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6.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个月以上。5、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00年4月0日(农医发[00]0号)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检疫合格标准

3.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查验资料

4..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4..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临床检查

4.3.检查方法

4.3..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检查内容

4.3..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4.3..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颌下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疽。

4.3..3出现剧烈咳嗽,严重时发生痉挛性咳嗽;流浆液性鼻液,偶见黄白色脓性鼻液,结膜潮红肿胀,微黄染,流出浆液性乃至脓性分泌物;有的出现结膜浑浊;精神沉郁,食欲减退,体温达39.5-40℃;呼吸次数增加,脉搏增至每分钟60-80次;四肢或腹部浮肿,发生腱鞘炎;颌下淋巴结轻度肿胀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流行性感冒。

4.3..4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分泌大量浆液乃至黏脓性鼻液,鼻黏膜和眼结膜充血;颌下淋巴结肿胀,四肢腱鞘水肿;妊娠母马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腔肺炎。

4.4实验室检测

4.4.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规定处理。

5.3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个月以上。

6、蜜蜂检疫规程00年0月3日(农医发[00]4)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蜜蜂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蜜蜂的检疫。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蜂群蜜蜂的社会性群体,是蜜蜂自然生存和蜂场饲养管理的基本单位,由蜂王、雄蜂和工蜂组成。

.蜜粉源地能提供花蜜、花粉,进行养蜂生产的蜜、粉源植物生长地。

.3巢房由蜜蜂修造的,供蜜蜂栖息、育虫、贮存食物的六角形蜡质结构,是构成巢脾的基本单位。

.4巢脾是蜂巢的组成部分,由蜜蜂筑造、双面布满巢房的蜡质结构。

.5子脾存在蜜蜂卵、幼虫或蛹的巢脾。

3.检疫对象

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蜂螨病。

4.检疫合格标准

4.蜂场所在地县级区域内未发生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

4.蜂群临床检查健康;

4.3未发生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及其他规定的疫病,蜂螨平均寄生密度在0.以下;

4.4必要时实验室检测合格。

5.检疫程序

5.检疫申报蜂群自原驻地起运前和自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货主应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蜂场所在地县级区域内蜜蜂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3临床检查

5.3.检查方法

5.3..蜂群检查

5.3...箱外观察调查蜂群来源、转场、蜜源、发病及治疗等情况,观察全场蜂群活动状况、核对蜂群箱数,观察蜂箱门口和附近场地蜜蜂飞行及活动情况,有无爬蜂、死蜂和蜂翅残缺不全的幼蜂。

5.3...抽样检查按照至少5%(不少于5箱)的比例抽查蜂箱,依次打开蜂箱盖、副盖,检查巢脾、巢框、箱壁和箱底的蜜蜂有无异常行为;查看箱底有无死蜂;子脾上卵虫排列是否整齐,色泽是否正常。

5.3..个体检查

对成年蜂和子脾进行检查。

成年蜂:主要检查蜂箱门口和附近场地上蜜蜂的状况。

子脾:每群蜂取封盖或未封盖子脾张以上,主要检查子脾上的未封盖幼虫或封盖幼虫和蛹的状况。

5.3.检查内容

5.3..子脾上出现幼虫虫龄极不一致,卵、小幼虫、大幼虫、蛹、空房花杂排列(俗称“花子现象”),在封盖子脾上,巢房封盖出现发黑,湿润下陷,并有针头大的穿孔,腐烂后的幼虫(9—日龄)尸体呈黑褐色并具有粘性,挑取时能拉出~5cm的丝;或干枯成脆质鳞片状的干尸,有难闻的腥臭味,怀疑感染美洲幼虫腐臭病。

5.3..在未封盖子脾上,出现虫卵相间的“花子现象”,死亡的小幼虫(—4日龄)呈淡黄色或黑褐色,无粘性,且发现大量空巢房,有酸臭味,怀疑感染欧洲幼虫腐臭病。

5.3..3在巢框上或巢门口发现黄棕色粪迹,蜂箱附近场地上出现黑头黑尾、腹部膨大、腹泻、失去飞翔能力的蜜蜂,怀疑感染蜜蜂孢子虫病。

5.3..4在箱底或巢门口发现大量体表布满菌丝或孢子囊,质地紧密的白垩状幼虫或近黑色的幼虫尸体时,怀疑感染蜜蜂白垩病。

5.3..5在巢门口或附近场地上出现蜂翅残缺不全或无翅的幼蜂爬行,以及死蛹被工蜂拖出等情况时,怀疑感染蜂螨病。

5.4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或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的,应进行实验室检测(《蜜蜂检疫规程实验室检测方法》见附录)。

6.检疫结果处理

6.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且从原驻地至最远蜜粉源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单程有效,同时在备注栏中标明运输路线。

6.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经检查发现蜜蜂患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时,禁止外出流动放蜂,货主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临床症状消失周后,无新发病例方可再次申报检疫。

6..经检查发现蜂群患蜂螨病时,货主应就地治疗,达到平均寄生密度(螨数/检查蜂数)0.以下时,方可再次申报检疫。

6..3临床检查时发现大量蜜蜂不明原因死亡时,禁止蜂群转场,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监督货主做好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6..4发现蜜蜂疫病呈暴发流行或新发生的蜜蜂疫病时,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

6.3起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7监督检查

7.跨县级区域转地放养蜜蜂时,货主应在蜜蜂到达场地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7.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8检疫记录

8.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8.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8.3监督工作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并由货主签名。

8.4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个月以上。

附录:

蜜蜂检疫规程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

.美洲幼虫腐臭病

从蜂群中抽取部分封盖子脾,挑取其中的死幼虫5~0条,置研钵中,加~3ml无菌水研碎后制成悬浮液、涂片,经革兰氏染色,在~倍的显微镜下进行检查,发现大量革兰氏阳性的游离状的杆菌芽孢,经细菌培养鉴定确认后,判定为美洲幼虫腐臭病。

.欧洲幼虫腐臭病

从蜂群中抽取部分未封盖~4日龄幼虫脾,挑取其中的死幼虫5~0条,置研钵中,加~3ml无菌水研碎后制成悬浮液、涂片,经革兰氏染色后,在~倍的显微镜下进行检查,发现0.5μm×.0μm呈革兰氏阳性的单个、短链或呈簇状排列的披针形球菌,同时有许多杆菌和芽孢杆菌等多种微生物,经细菌培养鉴定确认后,判定为欧洲幼虫腐臭病。

3.蜜蜂孢子虫病

在蜂箱门口与蜂箱上梁处避光收集8日龄以下的成年工蜂60只,取出30只(另30只备用)消化系统,置研钵中,加~3ml无菌水研碎后制成悬浮液,置干净载玻片上,在~倍的显微镜下进行检查,若发现卵圆近米粒形,边缘灰暗,具有蓝色折光的孢子,经细菌培养鉴定确认后,判定为蜜蜂孢子虫病。

4.蜜蜂白垩病

从病死僵化的幼虫体表刮取少量白垩状物或刮取黑色物体在显微镜下进行检查,发现有白色棉絮菌丝和充满孢子球的子囊,经细菌培养鉴定确认后,判定为蜜蜂白垩病。

5.蜂螨病

从个以上子脾中随机抽取50只蜂蛹,在解剖镜下(或其他方式)逐个检查蜂蛹体表有无蜂螨寄生。其中一个蜂群的蜂螨平均寄生密度达到0.以上,判定为蜂螨病。

7、犬产地检疫规程0年0月9日(农医发[0]4号)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查验资料

4..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

4.3.检查方法

4.3..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检查内容

4.3..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

4.4.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8、猫产地检疫规程0年0月9日(农医发[0]4号)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对象

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3.检疫合格标准

3.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免疫记录齐全,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查验资料

4..应当了解猫舍养殖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猫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

4.3.检查方法

4.3..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猫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检查内容

4.3..出现行为异常,有攻击性行为,狂暴不安,发出刺耳的叫声,肌肉震颤,步履蹒跚,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4.3..出现呕吐,体温升高,不食,腹泻,粪便为水样、黏液性或带血,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4.4实验室检测

4.4.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猫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9、兔产地检疫规程0年0月9日(农医发[0]4号)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产地检疫。

.检疫对象

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户。

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查验资料

4..应当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应当查验散养户免疫信息,确认其疫病免疫情况。

4.3临床检查

4.3.检查方法

4.3..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兔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兔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检查内容

4.3..出现体温升高到4℃以上,全身性出血,鼻孔中流出泡沫状血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

有些出现呼吸急促,食欲不振,渴欲增加,精神萎顿,挣扎、咬笼架等兴奋症状;全身颤抖,四肢乱蹬,惨叫;肛门常松弛,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被毛粗乱,迅速消瘦等症状。

4.3..出现全身各处皮肤次发性肿瘤样结节,眼睑水肿,口、鼻和眼流出黏液性或粘脓性分泌物;头部似狮子头状;上下唇、耳根、肛门及外生殖器充血和水肿,破溃流出淡黄色浆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黏液瘤病。

4.3..3出现食欲废绝,运动失调;高度消瘦,衰竭,体温升高;颌下、颈下、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淋巴结肿大、质硬;鼻腔流浆液性鼻液,偶尔伴有咳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野兔热。

4.3..4出现食欲减退或废绝,精神沉郁,动作迟缓,伏卧不动,眼、鼻分泌物增多,眼结膜苍白或黄染,唾液分泌增多,口腔周围被毛潮湿,腹泻或腹泻与便秘交替出现,尿频或常呈排尿姿势,后肢和肛门周围被粪便污染,腹围增大,肝区触诊疼痛,后期出现神经症状,极度衰竭死亡的,怀疑感染兔球虫病。

4.4实验室检测

4.4.对怀疑患有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和兔球虫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

4.4.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兔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启运前,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个月以上。

0、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00年00年6月8日(农牧发[00]号)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检疫的对象、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工饲养的水貂、银狐、北极狐、貉及其皮张的检疫。

.检疫对象

犬瘟热、细小病毒性肠炎、狂犬病、狐狸脑炎、传染性肝炎、炭疽、水貂阿留申病、伪狂犬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动物检疫合格标准

3..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皮张检疫合格标准

3..皮张按有关规定消毒。

3..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查验资料

4..查验动物有关资料

4...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官方兽医应了解散养户养殖情况,确认动物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查验皮张有关资料:主要查验皮张的消毒记录。

4.3临床检查

4.3.检查方法

4.3..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和触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检查内容

4.3..出现体温升高,呈间歇性;有流泪、眼结膜发红、眼分泌物液状或粘脓性;鼻镜发干,浆液性鼻液或脓性鼻液;病畜有干咳或湿咳,呼吸困难。脚垫角化、鼻部角化,严重者有神经性症状;癫痫、转圈、站立姿势异常、步态不稳、共济失调、咀嚼肌及四肢出现阵发性抽搐等,怀疑感染犬瘟热。

4.3..出现体温升高(39.4?40.6℃)和白细胞减少(由于白细胞进入肠腔而导致的丢失);呕吐、腹泻,同时伴有厌食、精神沉郁和迅速的脱水;粪便呈黄色或褐色,如果有血液则颜色会加深或带有血色条纹,严重的可能出现拉血,怀疑是细小病毒性肠炎。

出现特有的狂躁、恐惧不安、怕风怕水、流涎和咽肌痉挛,最终发生瘫痪而危及生命,怀疑感染狂犬病。

4.3..4急性型病初食欲减退,体温高达4.5℃以上,渴欲增加、呕吐、高度兴奋、肌肉痉挛、感觉过敏、共济失调,在阵发性痉挛的间歇期表现精神萎靡,卧于笼舍一角,后期食欲废绝;亚急性型精神抑郁,体温呈弛张热,发病期达4℃以上,病畜躺卧,站立不稳,步态踉跄,后肢软弱无力,麻痹,截瘫或偏瘫,眼结膜和口腔黏膜苍白和黄疸,有的病例出现一侧或两侧角膜炎,心跳00?00次/min,脉搏无节律,软弱;慢性型病畜食欲减退或暂时消失,有时出现胃肠道障碍(腹泻和便秘交替)和进行性消瘦、贫血,结膜炎,怀疑感染狐狸脑炎。

4.3..5最急性病例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症状后数小时内死亡;急性病例出现精神沉郁、寒战怕冷、体温升高40.5℃左右,食欲废绝、喜喝水,呕吐、腹泻等症状;亚急性病例,症状反应较轻;上述急性期症状出现较轻外,还可见贫血、黄疸、咽炎、扁桃体炎、淋巴结肿大,特征性症状是在眼睛上,出现角膜水肿、混浊、角膜变蓝,眼睛半闭,羞明流泪,有大量浆液性分泌物流出,角膜混浊特征是由角膜中心向四周扩展,重者导致角膜穿孔,怀疑感染传染性肝炎。

4.3..6出现原因不明而突然死亡或可视粘膜发绀、高热、病情发展急剧,死后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尸僵不全等,怀疑感染炭疽。

4.3..7出现急性病例食欲减少或丧失,精神沉郁,逐渐衰竭,死前出现痉挛,病程?3天;慢性病例主要表现为极度口渴,食欲下降,生长缓慢,逐渐消瘦,可视粘膜苍白、出血和溃疡,怀疑感染水貂阿留申病。

4.3..8水貂出现呕吐、舌头外伸,食欲不振,被毛良好,后肢瘫痪、拖着身子爬行,严重的四肢瘫痪,个别咬笼死亡,口腔内大量泡沫黏液;狐狸、貉表现为咬毛,撕咬身体某个部位,用爪挠伤脸部、眼部、嘴角,舌头外伸,呕吐,犬坐样姿势,兴奋性增高,有的鼻子出血,有时在笼内转圈,有时闯笼咬笼,最后精神沉郁死亡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

4.4实验室检测

4.4.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

4.4.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或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人畜共患等动物疫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08〕号)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5.4动物装载前和卸载后,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记录保存。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个月以上。

屠宰检疫规程汇总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00)反刍动物(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依照该农业标准执行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09年月日(农牧发[09]号)

3、牛屠宰检疫规程00年5月3日农医发7号

4、羊屠宰检疫规程00年5月3日农医发7号

5、家禽屠宰检疫规程00年5月3日农医发7号

6、兔屠宰检疫规程08年月日农医发〔08〕9号

7、驴屠宰检疫规程09年9月30日DB37/T-09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00)略

见下一链接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09年月日(农牧发[09]号)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屠宰前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结果处理

6..合格的,准予屠宰。

6..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08]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07]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I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07)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非洲猪瘟快速检测须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方法或试剂盒。

6...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07)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血、头、蹄、内脏、朋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非洲猪瘟快速检测

7..监督场(厂、点)方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快速检测。

7..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继续实施检疫。

7..3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将阳性样品及时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7.头蹄及体表检查

7..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3放血后脱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3.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3.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3.3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7.3.4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显著肿胀、淤血、颜色变暗、质地变脆、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3.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增大、水肿、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4胴体检查

7.4.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4.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4.3腰肌。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4.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5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腡脚各30克左右,与朋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6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7结果处理

7.7.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7.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7..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6...和有关规定处理。7.7..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07]5号)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7.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出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8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检疫记录应保存个月以上。

3、牛屠宰检疫规程00年5月3日农医发7号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屠宰前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结果处理

6..合格的,准予屠宰。

6..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等有关规定处理。

6...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症状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等有关规定处理。

6...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牛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头蹄部检查

7..头部检查检查鼻唇镜、齿龈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检一侧咽后内侧淋巴结和两侧下颌淋巴结,同时检查咽喉黏膜和扁桃体有无病变。

7..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

7..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虫等。

7..4肾脏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

7..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6胃和肠检查肠袢、肠浆膜,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粘连、结节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内容物、黏膜及有无出血、结节、寄生虫等。

7..7子宫和睾丸检查母牛子宫浆膜有无出血、黏膜有无黄白色或干酪样结节。检查公牛睾丸有无肿大,睾丸、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等。

7.3胴体检查

7.3.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淋巴结检查

7.3..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3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结果处理

7.5.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6...和有关规定处理。

7.5..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牛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检疫记录应保存0年以上。

4、羊屠宰检疫规程00年5月3日农医发7号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询问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

4.4.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

5.检疫申报

5.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屠宰前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结果处理

6..合格的,准予屠宰。

6..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等有关规定处理。

6...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症状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等有关规定处理。

6...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羊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头蹄部检查

7..头部检查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7..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7..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

7..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6胃和肠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7.3胴体检查

7.3.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淋巴结检查

7.3..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3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结果处理

7.5.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6...和有关规定处理。

7.5..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羊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检疫记录应保存个月以上。

5、家禽屠宰检疫规程00年5月3日农医发7号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00只)。

5.4结果处理

5.4.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等有关规定处理。

5.4..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等有关规定处理。

5.5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屠体检查

6..体表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冠和髯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3眼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4爪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5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抽检日屠宰量在万只以上(含万只)的,按照%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3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4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5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6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7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8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9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0肠道检查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

6..肝脏和胆囊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6..脾脏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6..3心脏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6..4法氏囊(腔上囊)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6..5体腔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4结果处理

6.4.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6.4.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5.4..和有关规定处理。

6.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记录

7.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

7.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7.3检疫记录应保存个月以上。

6、兔屠宰检疫规程08年月日农医发〔08〕9号

兔屠宰检疫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

检疫对象

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屠宰前,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临床检查健康;

3.3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4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5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4.申报条件屠宰厂(场、点)申报检疫时,应当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4..屠宰厂(场、点)回收的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屠宰厂(场、点)提供的兔运输途中有无异常或死亡情况的查询记录;

4..3屠宰厂(场、点)提供的临床健康检查记录等相关记录。

4.3申报受理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核查屠宰厂(场、点)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宰前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屠宰厂(场、点)检疫申报后,应当由官方兽医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对待宰兔进行临床检查。

5.现场核查

5..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厂(场、点)提供的查询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5..运输途中有异常或非物理原因引起死亡情况的,应当进行隔离观察。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照每批次至少30头份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5..3结果处理

对证物相符、记录合格或实验室检测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判为现场核查合格。

对证物不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具备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条件或补检不合格的,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临床检查

5..应当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要求实施检查。群体检查主要检查兔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个体检查主要检查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兔和随机抽取的兔(每车抽60-00只)。

5..临床检查发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进行隔离观察,并按照每批次至少30头份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5..3结果处理

入场满6小时,临床检查健康、未发现异常情况或实验室检测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准予屠宰。

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6宰后检疫

经宰前检疫合格,准予屠宰的,由官方兽医实施宰后检疫。

6.日屠宰量在万只以上(含万只)的,按照%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肾脏检查检查肾脏有无肿大,皮质有无出血点或花斑肾等情况。

6..肝脏检查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小叶间间质有无增宽;检查肝表面与实质内有无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胆管周围和肝小叶间结缔组织是否增生等情况。

6..3心肺及支气管检查检查心脏和肺脏有无淤血、水肿或出血斑点;气管黏膜处有无可见淤血或弥漫性出血,并有泡沫状血色分泌物等情况。

6..4肠道检查检查十二指肠肠壁有无增厚、内腔扩张和黏膜炎症;小肠内有无充满气体和大量微红色黏液;肠黏膜有无充血、出血、结节等情况。

6.必要时,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3结果处理

6.3.未发现异常的判定为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3.发现异常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记录

7.官方兽医应当监督指导屠宰厂(场、点)做好入场、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

7.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宰前检疫、宰后检疫等环节记录。

7.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及检疫记录应当保存年以上,检疫相关电子记录应当保存0年。

7、驴屠宰检疫规程09年9月30日DB37/T-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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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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