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申请人本人(或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并在签证申请表左上方贴一张申请人的护
照尺寸近照(照片背景须为白色)。如未成年人独自旅行,须提交由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亲笔书写并经公证处公证的许可书,该公证书须经中国外交部认证。如未成年人与父母单方一起旅行,须提交由另一方父母获取法定监护人铅笔书写并经公证处公证的许可书,该公证书须经中国外交部认证译件;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单方)不在国内,上述许可书须经其父母(双方或单方)所在国家的相关机构核证。
除此之外,还须提交亲属关系或法定监护权归属的公证书,该公证书须经中国外交部认证。
2.申请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三个月。同时提供包括护照首页、尾页、所有使用过的签证页和盖章页的复印件(如签证申请人持有旧护照,须同时提供旧护照原件);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4.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如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须提供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居住在中国的外国公民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的有效日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六个月;5.机票预订单及/或行程安排(标明出入境确切日期的往返机票订单)。在未取得签证之前请勿付款购买机票;6.由下榻酒店出具的全程住宿费用已付款的确认函;7.旅行计划:能明确证明旅行计划的交通预订单、日程安排等相关资料;8.由申请人工作单位近期(一个月之内)出具的在职证明。在职证明中须注明申请人的出行目的、职位、薪水、申请人是否获得工作单位的准假许可、假期长短,并确认申请人在此次旅行结束后会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若申请人还须提交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在某些情况下,使馆还可能要求申请人出示所在公司的银行账户资料。
离退休人员:房产证明或其它定期收入证明
无固定职业人员:
已婚者: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和收入证明,经由中国外交部认证的结婚证公证书。
单身/离异/丧偶者:任何定期收入证明。
学生:由学校或高等教育机构开具的包括申请人的出勤率、学制等资料的在证明原件及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帐户此前三个月的对帐流水单,以证明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付在塞浦路斯期间的费用(信用卡
须与相应的银行对帐流水单以及可以证明信用卡限额的近期相关单据)。银行存款证明不被视为有效的资金证明。